当前,全球共有36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在运行,覆盖39个国家,另有14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在规划中。通过COP29,联合国批准启动全球碳市场,目前已有3个全球连接的碳市场正在运行,越来越多的单一碳市场正在寻求国际连接伙伴。本文聚焦全球碳市场连接的最新进展,深入探究其现实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提高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 第29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就《巴黎协定》第6.2条和第6.4条形成决议,对国际碳市场的缔约方授权、首次转让申请、方法学原则、减排量授权、登记簿实施建设、适应分成豁免、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结转等达成了一系列共识和文件,为全面开启全球碳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全球碳市场连接面临地理性、经济可行性、政治可行性、气候政策差异性、环境完整性等现实挑战。针对上述挑战,应通过建立友好的双边政治关系、签署双边或多边连接协议,营造支持性政治环境;从有限连接逐步过渡到完全连接,分阶段开展全球碳市场连接;加强制度体系协调,评估双方制度体系分歧点,共同开发交易体系要素,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突破法律限制,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推动全球碳市场连接,适当允许地方政府开展次国家主体的碳市场连接;加强减排雄心的协调和与《巴黎协定》第6条的协调,确保环境完整性。
全球减排与碳市场连接 世界气象组织(WMO)指出,2015年以来,后续5年至少有一年的全球年平均温度超过1.5℃温控目标的概率一直在稳步上升:2015年,这一概率接近于零;2016年,这一概率为20%;到2022年,该概率上升到66%;按照目前的统计,2024年,该概率基本上达到100%。 根据WMO所使用的六个国际数据集,分析发现,在有增温效应的厄尔尼诺事件的推动下,2024年1月—9月,全球平均表面气温比工业化前平均值高1.54℃(不确定性为±0.13℃)。 碳市场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减排政策工具,是有效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资本、技术和人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流动,缩小减排缺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球共有36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在运行,覆盖39个国家,另有14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在规划中。碳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后,人们就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更低的减排成本,因此,连接碳市场一直是国际组织、学术界和产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随着各国碳市场的建立,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建立全球连接的碳市场。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COP29)就《巴黎协定》第6.4条的碳信用标准及其动态更新机制达成共识,发布了“6.4决议”(FCCC/PA/CMA/2024/L.16),就《巴黎协定》第6.2条达成了重要共识,发布了“6.2决议”(FCCC/PA/CMA/2024/L.15),解锁了基于项目的碳信用市场和基于合作方法的双边减排成果转移。 通过COP29,联合国批准启动全球碳市场,目前已有3个全球连接的碳市场正在运行,越来越多的单一碳市场正在寻求国际连接伙伴。 本文聚焦全球碳市场连接的最新进展,深入探究其现实挑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提高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供参考和借鉴。 全球碳市场连接的最新进展 (一)全球碳市场连接的背景 1. 全球碳市场连接的现实需求 第一,控排企业有降低履约成本的需求。碳市场连接允许控排企业使用连接伙伴的配额完成履约,降低了控排企业的总体减排成本。降低履约成本是欧盟和瑞士碳市场连接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第二,各单一碳市场有提高市场流动性和增强价格稳定性的需求。碳市场连接通过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交易者的数量、提高交易活跃度来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从而防范市场垄断风险 ,并减少了价格的日常波动。 第三,各单一碳市场有防止碳泄漏的需求。防止碳泄漏是维护碳市场有效性、保证环境完整性的重要手段。碳市场连接有助于实现碳价趋同,拉平不同碳市场的排放成本,有效降低碳泄漏的可能性,为不同国家的控排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制度支撑 《巴黎协定》第6.2条和第6.4条允许缔约方以国际转移减缓成果(以下简称ITMO)和国际碳减排信用来履行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以下简称NDCs),为全球碳市场连接提供了制度支撑。 第一,《巴黎协定》第6.2条为基于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全球碳市场连接奠定了规则基础。通过碳市场连接实现碳配额的跨国流通是ITMO的形式之一,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巴黎协定》所认可和保障。同时,《关于〈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合作方法的指导》(简称《PA 6.2指导》)规定了ITMO的签发与管理、报告与评审、记录和跟踪、保障和限制、NDCs相应调整等内容 ,COP29形成的“6.2决议”补充了授权、首次转让申请、信息更新及追踪等内容 ,确立了ITMO全球交易的基本框架,也为基于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制度体系设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第二,《巴黎协定》第6.4条为碳信用的国际交易建立了一个由联合国专门机构监管的机制,简称可持续发展机制(SDM),SDM产生的碳信用单位被称为A6.4ER。SDM突破了《京都议定书》对非附件一国家只可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东道国的规定,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等参与碳信用市场的资格。《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简称《PA 6.4细则》)从监督机构、参与责任、交易规则和程序、登记和注销规则、收益分配规则、避免重复计算等方面制定了SDM的实施细则。COP29形成的“6.4决议”补充了对机制运行、方法学原则、减排量授权、登记系统的实施建设、适应收益分成的豁免、项目等的规定 ,为基于项目的全球碳市场连接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形式 1. 直接连接 第一,完全连接。完全连接也称双向连接,指两个碳市场互相认可对方的配额,控排企业可使用对方碳市场的配额履约。完全连接意味着配额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流动,能够增加交易者数量和交易量,进而提高市场流动性,但也可能导致本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碳市场的制度设计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第二,有限连接。有限连接是指双方对配额的完全互认施加一定的限制。限制方法包括限制配额的类型和数量,或者对来自对方市场的配额按照一定的兑换率或折扣率进行计算。单向连接是一种有限连接的特殊形式,在单向连接的碳市场中,一方碳市场认可另一方碳市场的配额,反之则不可行,因此配额只能单向流动。 部分国家将有限连接当作完全连接的过渡措施。例如,挪威在完全连接欧盟碳市场之前,曾与欧盟碳市场建立了单向连接,挪威的控排企业可以使用欧盟碳市场的配额进行履约。另一种更普遍的单向连接是履约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的连接,全球多个碳市场CDM与其他国家的自愿碳市场连接。 2. 间接连接 间接连接是指两个碳市场分别与第三方碳市场建立直接连接,从而形成间接连接。第三方碳市场可以是自愿碳市场,也可以是履约碳市场。目前的间接连接以前者为主,例如,新西兰碳市场和欧盟碳市场通过共同接受CDM信用实现了间接连接。 (三)全球碳市场连接的现状 1. 已开展的全球碳市场连接 已开展的5个碳市场连接中,有2个是不同国家达成连接,1个是不同国家的两个次国家主体建立连接,还有2个则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实现连接,如图1所示。
2. 规划中的全球碳市场连接
第一,奥地利、德国的碳市场与欧盟的第二碳市场(ETS 2)连接。2023年,欧洲议会批准为交通和建筑行业创建一个单独的交易体系,即ETS 2,并预计在2027年全面运行。奥地利和德国已经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在交通和建筑行业启动了碳市场,随着ETS 2的全面运行,这两个碳市场最终将与ETS 2完全连接。
第二,美国华盛顿州的碳市场连接。《气候承诺法案》允许华盛顿州碳市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连接。2024年3月,华盛顿州州长签署了华盛顿州碳市场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连接的法案。
第三,墨西哥碳市场与北美碳市场连接。近年来,墨西哥为了与北美碳市场连接开展了一系列合作活动。墨西哥在2014年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了谅解备忘录,2015年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签署了一项协议,内容均涉及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合作。2016年8月,墨西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发表了关于碳市场合作的联合声明。2017年12月,墨西哥与其他四个国家及七个地方政府共同发布了《美洲碳定价巴黎宣言》,为地区间的碳市场合作搭建平台。
第四,土耳其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连接。土耳其碳市场为与欧盟碳市场连接积极采取措施,并于2012年4月通过了排放监测与核查的相关法律,该法律涵盖了欧盟《监测机制决定》(280/2004/EC)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一个包括约1000个设施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系统。受该法规监管的行业涉及能源领域(燃烧功率大于20MW)和工业领域(水泥、金属、焦炭生产、造纸、玻璃、陶瓷制品、隔热材料和化学品等)。
3. 考虑中的全球碳市场连接
英国表示将来有可能与国际上的其他系统建立联系,但尚未就优先连接的伙伴作出任何表态。英国与欧盟签署的《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议》规定,各司法管辖区“应认真考虑以保护这些系统的完整性并增强其有效性的方式,将各自的碳定价系统进行连接。
全球碳市场连接的现实挑战
单一碳市场有连接的现实需求,同时,《巴黎协定》第6条也为全球碳市场连接提供了制度支撑。然而,许多碳市场至今尚未连接。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没有与CDM连接,而欧盟碳市场也没有与任何北美碳市场连接。为什么有些碳市场选择不连接?碳市场连接的现实挑战仍是需要探究的问题。
(一)地理可行性
1. 信息不对称
地理邻近有助于不同碳市场交流和分享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在邻近的碳市场之间,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更高,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政策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等信息,从而更加精准地制定碳交易连接策略。地理邻近还有助于碳市场的监管,监管机构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加强合作和协调,确保碳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2. 国际贸易的区域化
碳市场连接的区域化与国际贸易区域化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地理邻近减少了国家间的运输成本和物流时间,提高了贸易的便利程度,促进了贸易规模的扩大。当前,全球贸易形成了亚太、欧洲和北美三大区域性贸易体系。控排企业会更加支持与邻近的贸易伙伴国实施碳市场连接,保持自身在区域贸易中的竞争力。
3. 文化差异
文化相似的国家更容易在碳市场连接问题上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由于连接谈判时需要对翻译术语进行仔细审查,相似的价值观、相近的习俗和官方语言可以在谈判、协议制定和执行等过程中减少误解和冲突,从而加速碳市场的连接进程。文化相似性还有助于各国在碳市场连接问题上达成共识、建立信任。同时,拥有相近文化背景的国家更愿意分享经验、技术和资源,促进碳市场的共同发展。
(二)经济可行性
1. 价格传导
流动性水平的提高将引发价格波动和经济冲击,可能会产生连接传导,增加碳市场(尤其是小型碳市场)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的暴露度。例如,2011年,由于碳市场中配额过剩,欧盟对来自特定项目类型的CDM信用实施限制,而新西兰碳市场允许无限制使用CDM信用,导致该类碳信用纷纷涌入新西兰市场,造成新西兰的碳价下降。随后,新西兰政府也对该类CDM信用实施了限制。
2. 财富转移
连接碳市场的碳价差异将引发财富重新分配。对于高价国家(地区)而言,财富的流失将导致政治问题,引发政府的反对。对于低价国家(地区)而言,买家的增长可能造成市场碳价上涨。如果碳市场的配额价格已经足够彰显自身的减排雄心,那么配额价格上涨可能受到控排企业的反对。尽管配额上涨能带来财富的流入,但这些财富很难补偿给控排企业。
3. 绿色竞争力
连接碳市场的碳价差异可能降低高价国家(地区)的绿色竞争力。控排企业从低价碳市场购买配额,实际上是为国外的减排活动提供资金,而不是在国内开展减排创新和减排行动。这种“外包”式减排抑制了净买家的减排激励,导致落后技术在该国锁定,减排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
(三)制度可行性
1. 制度相似性
在全球碳市场连接过程中,制度相似能够降低连接难度。在相似的制度框架下,两个碳市场更容易形成统一的市场标准、交易规则和价格机制,使碳市场的连接更加顺畅。在连接碳市场的后续运行和管理中,制度相似可以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在相似的监管规定下,企业更容易理解并遵守连接碳市场的规则。同时,相似的制度可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基础,从而增强碳市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提高碳市场的稳定性。
2. 法律限制
缺乏法律支撑可能是限制连接的一大挑战。各国法律普遍限制地方政府直接与外国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一,法律限制了地方碳市场之间的国际连接。美国宪法禁止各州在未经国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外国”签订任何“协议或契约”,而加拿大各省被允许开展准外交活动。因此,两个地方碳市场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签订连接协议,而不是采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形式,以避免违反美国宪法。
第二,法律限制了地方碳市场之间的连接。尽管地方碳市场之间的国际连接受到法律限制,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已经连接在一起,为地方碳市场的国际连接提供了示范。然而,当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碳市场与国家碳市场建立连接的案例,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主席尼科尔斯所说,一个州与一个主权国家建立联系存在法律挑战,且很难解决。
各国法律的兼容性也是全球碳市场连接面临的挑战之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之间的连接必须考虑到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即魁北克省的民法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法。同样,欧盟和瑞士也需要调和各自的保密规则,包括欧盟的碳市场信息分类政策、瑞士的《信息保护条例》和《联邦数据保护法》,等等。
(四)气候政策差异性
1. 减排目标
不同减排目标将给碳市场连接带来困难。一方面,减排目标的差异会反映在碳价上,导致财富转移和绿色竞争力重塑,这些经济上的挑战阻碍了碳市场连接。例如,2013年,由于欧债危机冲击、经济活动疲弱无力,工业企业对排放权的需求缩小,购买量减少,欧盟碳市场价格不断下跌,同年正式启动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因此不考虑与欧盟碳市场连接。同样,由于美国区域碳污染减排计划(RGGI)的碳价格疲软,RGGI和加利福尼亚州碳市场之间也没有实施连接。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财富转移到减排目标低的国家(地区),减排目标高的国家(地区)可能会降低自身的减排雄心,这将损害碳市场的减排功能,甚至从整体上抵消碳市场连接带来的减排效果。
2. 碳交易制度体系
注册登记制度的差异可能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MRV规则的差异可能降低各连接方对彼此的信任。若连接前碳市场的抵消机制、储存和预借等交易规则存在差异,连接后,这些交易规则会自动对齐,进而影响连接市场的稳定性。
减排目标的严格程度可比性是实现连接的先决条件,只有各连接方认可彼此的减排努力水平,碳市场才有连接的可能。减排目标是总量控制目标还是碳强度目标也是阻碍碳市场连接的因素。而纳入门槛、覆盖范围和配额分配方法的差异都可能引发对竞争力的担忧,从而妨碍连接。
碳交易制度体系兼容要求各连接方调整自身碳市场的制度体系,甚至在关键的制度要素中有所妥协。然而,这些调整和妥协可能导致政府对碳市场失去控制权,扰乱原先的环境目标,并且引发国内利益相关者对全球碳市场连接的不满。这些变化的系列影响有可能超过连接带来的总体效益。
(五)环境完整性
1. 碳信用质量
自愿碳市场的碳信用额度缺乏严格的规则和标准,碳信用质量存在不确定性,阻碍了履约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的连接。作为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交易体系,CDM因其项目的额外性有限而引发了碳信用质量问题。
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基于减少氢氟碳化合物(HFCs)排放的CDM项目造成部分企业为了获得碳信用建设了额外的HFCs生产工厂,导致全球HFCs排放并未减少,反而破坏了环境完整性。2013年,欧盟碳市场停止接受此类项目的碳信用。
2. 重复计算
碳市场连接将造成配额的跨国交易,这可能会与各国核算的NDCs产生重复计算问题。《巴黎协定》第6条要求确保跨国流动的排放量只计入一方的NDCs,即配额转移的接收国,而不是减排的发生国。如果减排量被两个国家重复计算,重复计算的减排量就会削弱本已不足的NDCs,从而导致全球整体减排力度下降,破坏环境完整性。
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应对全球碳市场连接面临的现实挑战,各国应营造支持性政治环境、开展分阶段碳市场连接、加强制度体系协调、突破连接的法律限制、确保环境完整性,助力全球碳市场合作迈向更深层次。
(一)营造支持性政治环境
1. 建立友好的双边政治关系
双边政治关系是影响全球碳市场连接的核心因素,包括双方属于同一政治联盟或经济联盟、签署相关的贸易协定、达成一定的环境倡议等。友好的双边政治关系是碳市场连接的政治推动力,如欧盟和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的碳市场连接在《欧洲经济区协定》的基础上开展。
《2022中国气候融资报告》认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中国与东盟达成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战略》《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行动计划》等合作协议,均为未来双方在碳市场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2. 签署双边或多边连接协议
尽管连接协议对于碳市场的连接及其运行并非必要条件,但作为一份政治文件,连接协议是各方承诺碳市场连接的象征,有助于巩固合作关系,增进各方对共同目标及其未来协调方式的理解。
连接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国际法约束下的国际条约,二是非约束性的谅解备忘录(MoU)。欧盟-瑞士连接协议和欧盟与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连接协议属于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之间签订的国际条约,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而北美的连接协议则属于几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松散约定,其中,加利福尼亚州-魁北克连接协议以及RGGI签署的连接协议都是谅解备忘录。
(二)开展分阶段全球碳市场连接
1. 初期选择有限连接
政策制定者可以考虑将有限连接作为连接的初步方案。有限连接提高了政策制定者对碳市场的控制权,也能部分实现碳市场连接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环境效益。有限连接包括三种主要方式。
第一,设置数量限制,以控制允许履约的其他碳市场的配额类型或数量。第二,设置兑换率,将连接伙伴配额的单位价值按特定的系数进行调整,兑换率要对称设置。兑换率决定了全球碳市场连接的减排和降低成本的效果。第三,设置折扣率,其工作方式与兑换率类似,但可以不对称设置。
2. 逐步过渡到完全连接
在有限连接的基础上,连接方进一步协调和对齐各项碳市场制度要素,逐步过渡到完全连接。逐步连接的相关研究提出了评估各项制度要素对齐顺序的三个标准。
第一,对齐的容易程度决定了连接方谈判的难度和协调所需要的时间,因此,连接方应先对齐最容易对齐的要素。第二,对碳市场运行起关键作用的要素应在早期实现最低限度的对齐,以保证连接市场的运行。第三,未对齐的要素可能诱发分配问题或环境完整性问题,因此,连接方应考虑率先对齐关键要素,以缓解碳市场制度差异引发的政治和经济问题。
(三)加强制度体系协调
1. 评估双方制度体系分歧点
评估工作有助于各方在确定连接之前了解分歧点及其潜在的影响。即使事前评估在预测未来发展方面的效果有限,评估仍然可以为政策制定者制定风险防范策略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撑。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签署的《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协调和整合协议》规定,“在发现连接方的某些制度要素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连接方应确定这些要素是否需要协调和对齐,如果确定需要协调,连接方应就协调办法进行协商”。该协议还详细规定了抵消规则、登记和拍卖制度、MRV规则等方面分歧点的协调标准。
2. 共同开发交易体系要素
对于单独建立再寻求连接的碳市场来说,对齐碳市场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且耗时的工作。因此,碳市场在设计和建立之初就可以考虑与连接伙伴共同开发交易体系要素。美加西部气候倡议(WCI)和RGGI为参与者开发兼容的碳市场提供指导。2010年发布的《WCI区域计划的设计》从上限设置、配额互认、抵消机制、拍卖机制、监管系统等方面为参与者开发兼容的碳市场提供了指南。RGGI规则为参与者开发各自的碳交易体系提供了框架,使碳市场在建立时就为实现与特定伙伴的连接而预留了空间。
3. 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
统一的核算标准和规则可以确保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数据具有可比性,减少交易双方在数据核查方面的成本,是连接碳市场开展公平交易的基础。
首先,连接方要各自建立可信、权威、完善的碳排放核查机制。各连接方应以法律形式明确MRV规则中的相关要件,推动碳排放核查的法治化,将核查机构资质、核查标准制度、核查责任要求等内容纳入制度建设。
其次,连接方应当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避免因核查方法互异而导致核算质量参差不齐。
最后,连接方可以共同设立认证机构,对各方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数据进行审核和认证,加强MRV程序的透明性和一致性,并加强数据监管。
(四)突破连接的法律限制
1. 以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推动全球碳市场连接
国际条约和谅解备忘录是全球碳市场连接协议的两种类型。国际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谈判和修改过程都较为冗长,不适用于地方政府开展全球碳市场连接。相反,谅解备忘录的法律约束力较弱,但程序简单,能为地方政府开展全球碳市场连接提供一个共同框架,统一各连接方的诉求。
首先,谅解备忘录是地方碳市场之间签订国际连接协议的可行选择。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碳市场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开展连接,以避免违反美国宪法。
其次,谅解备忘录是地方碳市场与国家碳市场签订国际连接协议的可行选择。墨西哥于2014年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其中涉及碳市场合作,为未来的碳市场连接搭建平台。
2. 适当允许次国家主体开展碳市场连接
在地方政府开展碳市场连接方面,加拿大的法律限制最小。加拿大联邦法律允许魁北克省在获得其省级国民大会和省政府的批准后,谈判、实施和管理完全属于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国际协议。同时,《泛加拿大清洁增长和气候变化框架》也赋予各省制定碳定价法规的灵活性。
而美国各州则需要在联邦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开展全球碳市场连接。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美国模式是更为可行的选择。中央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地方政府开展全球碳市场连接,既可满足地方碳市场和控排企业对连接的现实需求,又能对地方碳市场连接进行审核和控制。
(五)确保环境完整性
1. 加强减排雄心的协调
在连接的考虑阶段,连接方可以通过考察连接伙伴的气候目标等指标来评估其减排雄心。在连接的谈判阶段,连接方应积极协商制定相同或相近的配额价格和整体减排目标来协调减排雄心。在已连接阶段,连接方可以采取技术合作和收益分配倾斜等措施来支持减排雄心不足的一方,促进其提高减排技术、开展能力建设。
2. 加强与《巴黎协定》第6条的协调
第一,避免重复计算。为了实现全球总体减排目标,《PA 6.2指导》和《PA 6.4细则》均规定,缔约方NDCs范围以外的减排量在进入国际碳市场交易时应作出相应调整,这意味着当碳配额由一个碳市场出售给另一个碳市场后,不可以再被用于履行本国在《巴黎协定》下的NDCs义务或者任何其他合规义务,并应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巴黎协定》第4条的排放清单和NDCs报告进行相应调减。而碳配额和碳信用的流入国可以将这些配额和信用计入本国的NDCs。
第二,统一核算方法。ITMO和根据《巴黎协定》第6.4条运行的A6.4 ERs应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来表示,其核算方法必须遵循IPCC的建议,并经过《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讨论通过,以保证ITMO和A6.4 ERs与缔约方NDCs的测算和计量保持一致。如果碳市场连接方希望将流入的碳配额和碳信用计入本国NDCs,那么各连接方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应考虑使用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规定的核算方法。例如,在欧盟-瑞士碳市场连接的协议中,双方同意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批准的规则对碳配额的流动进行核算。
作者:孙永平(经济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卓越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碳排放权交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蔡正芳(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施训鹏(经济学博士,悉尼科技大学澳中关系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教授) 来源:阅江学刊(本文刊于《阅江学刊》2025年第1期) 编辑:陈美珊